今天是:

 

首页 | 工商快讯 | 信息公开 | 组织机构 | 办事指南 | 法律法规 | 网上学校 | 工商论坛

农药广告审查标准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1-1-4
 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

28

《农药广告审查标准》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。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   

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       

农药广告审查标准

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、合法、科学,制定本标准。

一、发布农药广告,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,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《农药广告审查办法》规定的程序。

二、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。

三、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《农药登记证》和《农药登记公告》的内容相符,不得任意扩大范围。

四、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,如“无害”、“无毒”、“无残留”、“保证高产”等。

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,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。

五、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。

六、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、植保单位、学术机构或者专家、用户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的内容。

七、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,以及模棱两可、言过其实的用语,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、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。

八、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、术语。

九、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“无效退款”、“保险公司保险”等承诺。

十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、画面。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,农药靠近食品、饲料、儿童等。

十一、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。

十二、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,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、制作,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。

文章录入:刘东    责任编辑:刘东 
  • 上一篇文章:

  • 下一篇文章: 没有了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
    Copyright ©2009—2010 www.wwgs.gov.cn  All Rights Reserved 无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
    地址:无为县无城镇 邮编:238300 电话:0565-6301436 传真:0565-603346
    亿通网络设计及制作
     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:皖ICP备05002832号 管理登陆